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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5-04-09 12:05:01

  k8凯发国际官网ღ◈★,凯发k8国际官网ღ◈★!环境评估ღ◈★,感谢裴浩(复旦大学法学院2023级国际法方向硕士研究生)ღ◈★、赵鹤翔(复旦大学法学院2022级国际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和陈子木(复旦大学法学院2024级国际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在资料搜集方面的帮助ღ◈★。

  摘要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意指基于一定的外国连结因素ღ◈★,通过内国知识产权法治措施或法律域外效力等ღ◈★,或两国以上知识产权法治合作等方式ღ◈★,将一国知识产权法治的核心理念与原则ღ◈★、立法ღ◈★、执法和司法等制度和效果延至外国当事人或他国的行为或状态ღ◈★,以维护本质上相通的本国国家ღ◈★、企业或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ღ◈★;它是涉外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ღ◈★。涉外知识产权法不仅包括国内相关法律ღ◈★,还包括国别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ღ◈★。美国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遏制ღ◈★,反映出中美贸易摩擦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冲突ღ◈★。百年变局下的中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等将起到积极作用ღ◈★。涉外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使商业秘密的地位将日渐重要ღ◈★,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将日益突出ღ◈★,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将日渐多元ღ◈★,知识产权仲裁范围将会持续扩张ღ◈★。中国应该根据当下变局及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ღ◈★,不断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ღ◈★,以最大程度维护本国及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安全ღ◈★、发展和合法权益ღ◈★。

  涉外知识产权[1]问题是涉外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ღ◈★。目前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发展尚不成熟ღ◈★,在实践中有若干问题需要思考ღ◈★。一是到底存不存在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二是“涉外”中的“外”指什么意思ღ◈★:“国外”还是“境外”?“涉外”如何界定?因为概念界定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某一部门法及适用此法或彼法的选择ღ◈★;三是历史上ღ◈★,美国ღ◈★、欧盟ღ◈★、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较少听说有“涉外知识产权法”之制度ღ◈★,它们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等不是同样得到保护和实现?四是如果涉外知识产权法存在ღ◈★,它与其他的涉外部门法相比ღ◈★,有何独特之处?

  对于问题一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显然是存在的ღ◈★,不论在立法ღ◈★、执法还是司法等领域ღ◈★,该现象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ღ◈★。以司法领域为例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的报告ღ◈★,自其成立以来至2023年ღ◈★,其处理的涉外案件1678件ღ◈★。[2]问题二中的“涉外”的“外”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ღ◈★,应该指“中国(国境)之外”ღ◈★,[3]而对于港澳台地区这些所谓“关(独立关税区)境之外” [4]已经排除在外[5]ღ◈★。这里的“涉外”主要指在法律关系的主体穿越到兽世不停做免费阅读ღ◈★、客体和内容等方面涉及“国外”因素等ღ◈★。问题三ღ◈★,尽管发达国家经济体没有提及专门的“涉外知识产权法”等用语ღ◈★,但实务中确实大量存在此类法律现象ღ◈★,它们可能用国际私法ღ◈★、跨国法律活动等取代ღ◈★,我国用“涉外知识产权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词ღ◈★,本质上与发达国家体的相关活动没有区别ღ◈★;其次可能语言转换(即翻译用语)的问题导致理解或表达上的略微区别ღ◈★,如“foreign”可以译成“外国的”“涉外的”“对外的”等中文词汇ღ◈★,但本质是相似或相同的ღ◈★。问题四ღ◈★,涉外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涉外部门法最大的区别是部分知识产权如专利ღ◈★、商标等地域性问题ღ◈★,使得其在争议出现后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呈现一种更为复杂的现象等ღ◈★;如在早期ღ◈★,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其最特殊的特征之一ღ◈★,[6]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ღ◈★,不存在法律冲突ღ◈★, 也不产生法律适用问题ღ◈★。[7]但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技术等日新月异ღ◈★,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得到了更为普遍的认可ღ◈★,以及知识产权类型的日益丰富ღ◈★,知识产权地域性在发生纠纷之后不断遭到挑战ღ◈★,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上仅适用于注册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事项,而知识产权的归属ღ◈★、侵权ღ◈★、合同等一般事项的诉讼并非只能由权利保护国的法院进行管辖ღ◈★。[8]针对这一问题ღ◈★,后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述ღ◈★。以上是对前面问题的简要回答ღ◈★,后文也将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ღ◈★。

  当前国际局势波诡云谲ღ◈★,中美贸易摩擦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冲突ღ◈★,美国在技术领域挑起的纷争是一场关于技术创新能力制约与反制约之争ღ◈★。美国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遏制ღ◈★,反映出在这场中美贸易摩擦中ღ◈★,谁能主导所谓的第四次产业革命ღ◈★,谁便能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之后ღ◈★,成为人工智能ღ◈★、大数据ღ◈★、3D打印ღ◈★、新材料ღ◈★、药品及生物技术ღ◈★、深海开发和外层空间等领域的主导力量[9]ღ◈★。知识产权制度是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善于利用的战略武器ღ◈★,从1992年1月《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备忘录》)到2020年1月的《中国美国经济贸易协议》(《中美经贸协议》)体现了这一特征ღ◈★;而且ღ◈★,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ღ◈★,美国关注的知识产权领域会有不同表现ღ◈★,如《中美经济贸易协议》(虽然协议名称中用“经济贸易”ღ◈★,但主体内容是知识产权方面ღ◈★,其第一章“知识产权”36条ღ◈★,第二章“技术转让”5条ღ◈★,共41条ღ◈★,占实体性规范约75%ღ◈★,体现了知识产权在当今贸易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关注的重点与1992年的《备忘录》有所区别ღ◈★,前者更为关注商业秘密和药品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ღ◈★;除此之外ღ◈★,在知识产权的绝大多数领域进一步提高了保护水平和实施要求ღ◈★。

  涉及涉外知识产权领域ღ◈★,除了美国之外ღ◈★,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发达体伙伴多加入《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CPTPP)ღ◈★,该协议较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让我们读出知识产权的质量比数量更为关键ღ◈★,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是这些国家更为重视的方面ღ◈★;这一点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ღ◈★。我国积极推进国内国际法的衔接ღ◈★,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加强标准ღ◈★、计量ღ◈★、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ღ◈★,显著提高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率”等关键举措[10]穿越到兽世不停做免费阅读ღ◈★。本文立足国际局势变化下的中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发展方向ღ◈★,从分析涉外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内涵入手ღ◈★,分析涉外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ღ◈★,解构有关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ღ◈★,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ღ◈★。在中美贸易冲突的新变化背景下ღ◈★,本文旨在为我国把握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本质ღ◈★、应对涉外风险提供参考性建议ღ◈★。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不仅涵盖着国际协定和国内法律的互动ღ◈★,也要求我们对“涉外”理论内涵进行深刻分析ღ◈★。在改革开放初期至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期间ღ◈★,法律实践中的“涉外”一词常在商事ღ◈★、经济领域中适用ღ◈★,且以中国国内为本位ღ◈★,形成一种惯性概念ღ◈★,即“涉外”事项一般指国内法律所涵盖涉及外国主体穿越到兽世不停做免费阅读ღ◈★、客体或内容的事务ღ◈★。该段时期的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主要以国内法规范为主导ღ◈★,其核心工作之一是吸引外商投资ღ◈★,主要以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标准为目标ღ◈★。然而ღ◈★,在2019年之后ღ◈★,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合作要求下ღ◈★,“涉外”所及的法律不仅仅有中国国内的涉外法律规范ღ◈★,还涉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及有关的国际条约ღ◈★;“涉外”所及的法律不仅仅涉及民商事法律ღ◈★,还涉及公法事宜ღ◈★,即在公法领域通过若干文件进行了实践上的扩张(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就是《对外关系法》的颁布与实施)ღ◈★。这些均体现出国内法对重要国际法治的参与ღ◈★。

  2014年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014年《决定》)ღ◈★,该文件第七方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第七点专门提到“加强涉外法律工作”ღ◈★。这一内容不仅涉及传统的对外开放中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ღ◈★、开放型经济新体制ღ◈★、涉外法律服务ღ◈★、司法协助等外ღ◈★,还涵盖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ღ◈★、提升我国国际法律事务话语权和影响力ღ◈★、反腐国际合作ღ◈★、执法安全国际合作等框架性设计和规划等新内容ღ◈★。此前ღ◈★,公法领域里的涉外执法ღ◈★、涉外税收等“涉外”事务ღ◈★,本质上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解决问题ღ◈★,而2014年《决定》对“涉外”含义进行了实质性拓展ღ◈★,明确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至“涉外”法律事务的前台ღ◈★。

  为落实2014年《决定》ღ◈★, 2017年1月ღ◈★,司法部ღ◈★、外交部ღ◈★、商务部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2017年《意见》)ღ◈★。该意见的主要任务包括ღ◈★: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ღ◈★;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ღ◈★;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ღ◈★;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ღ◈★。2017年《意见》明确将原先的“引进来”服务扩展至“走出去”服务ღ◈★,这也要求“涉外”律师不仅需熟悉和掌握中国的涉外法律ღ◈★,还需具备熟练运用外国法律的能力ღ◈★。

  为回应2017年《意见》的具体要求ღ◈★,2021年3月ღ◈★,教育部下发《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2021年《通知》)ღ◈★,规定15所高校将启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ღ◈★。2021年《通知》开篇指出ღ◈★:“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ღ◈★,更加深度参与全球治理ღ◈★,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ღ◈★,我国急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ღ◈★,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ღ◈★,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ღ◈★、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ღ◈★,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ღ◈★、安全ღ◈★、发展利益ღ◈★,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ღ◈★,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ღ◈★。” 此处所述 “涉外”涵盖国内ღ◈★、国别及国际等法律规范或调整的活动ღ◈★,既包括民商事等私法领域的事项ღ◈★,也涉及公法领域的事项ღ◈★。

  “涉外”的含义在司法案例及司法解释中的扩张也有所呈现ღ◈★。司法实践对于“涉外”的理解和解释十分复杂ღ◈★,对“涉外因素”的不同判断则会为实践带来不同结果ღ◈★,如果判断标准欠妥甚至出现颠覆ღ◈★,这对于涉外法治的实现会带来极大的危险ღ◈★,所以我们对司法中可能出现的扩张性解释必须保持谨慎ღ◈★。下文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做一说明ღ◈★。

  2015年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ღ◈★,法院认定两家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园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为“涉外主体”ღ◈★,理由包括ღ◈★:一是其资本来源ღ◈★、最终利益归属ღ◈★、公司的经营决策等均与其境外投资者关联密切ღ◈★,故此类主体与普通内资公司相比具有较为显著的涉外特征ღ◈★;二是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背景下ღ◈★,上述涉外因素应被给予必要重视ღ◈★。[12]

  紧接着在2016年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意见》)第9条第1段规定ღ◈★:“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ღ◈★,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ღ◈★。”[13]本条规定采纳了上海市第一中院在上述案件中的认定做法ღ◈★,这虽有利于自贸区吸引外商投资ღ◈★,但其并不符合国际社会或相关条约对商事主体“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共同认知ღ◈★。该条第2段规定甚至直接将此类“涉外主体”情形扩展至“一方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他方约定提交域外仲裁的情形ღ◈★,将“涉外”含义扩张至此ღ◈★,在民商事领域已突破了对“涉外主体”界定的最基本原则和标准ღ◈★。根据商事主体国籍界定的一般原则ღ◈★,多采取注册地原则ღ◈★,即商事主体在哪一国注册ღ◈★,常常取得该国的国籍ღ◈★。我国法律也是采取该原则ღ◈★,外商在中国投资并注册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ღ◈★、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等是中国国籍的商事主体ღ◈★。上述案例及《意见》显然已经突破了这一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修正)第一条之规定ღ◈★,值得关注ღ◈★。

  与之相反的案例则体现在2021年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展讯公司)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虹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ღ◈★,原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否认了上诉人展讯公司的主张ღ◈★,即ღ◈★:双方均系中外合资企业且展讯公司系在自贸区注册设立ღ◈★,应该视为“涉外主体”[14]ღ◈★。我们认为这里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原则与逻辑的ღ◈★,是对于2016年《意见》第9条第2段的一种否定看法ღ◈★,但对于第1段则未置可否ღ◈★。

  综上所述ღ◈★,我国“涉外”法律事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展和深化ღ◈★,但我们必须对司法实践中“涉外”的含义判断保持审慎态度ღ◈★。随着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角色日益重要ღ◈★,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显得尤为关键ღ◈★。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ღ◈★,也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ღ◈★。但对于涉外主体范围的突破ღ◈★,须持更为谨慎的态度ღ◈★。

  首先ღ◈★,学界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含义尚无统一的定义ღ◈★,涉外法治本质上仍属于国家法治的一部分ღ◈★。在2024年7月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涉外知识产权”进行界定ღ◈★,从字里行间能够读出其规定的涉外知识产权与传统涉外法律事务连结要素基本一致ღ◈★,即某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之外的人ღ◈★,含自然人ღ◈★、法人等)ღ◈★、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位于外国)ღ◈★、涉及内容的法律事实(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事实ღ◈★、或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等发生于外国)三者中至少有一项须具备涉外情形ღ◈★,或者是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ღ◈★。[15]在涉及该主题时ღ◈★,国外学者研究常聚焦于知识产权的外国保护(Foreign protection of Ip Rights)与国际私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ღ◈★,而中国学者则主要集中于管辖法院的确定ღ◈★、应对长臂管辖或禁诉令ღ◈★、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的研究ღ◈★。

  基于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实践所涉及的范围ღ◈★、内容及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ღ◈★,我们可以将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界定为ღ◈★,基于一定的外国连结因素ღ◈★,通过内国知识产权法治措施或法律域外效力等ღ◈★,或两国以上知识产权法治合作等方式ღ◈★,将一国知识产权法治的核心理念与原则ღ◈★、立法ღ◈★、执法和司法等制度和效果延至外国当事人或他国的行为或状态ღ◈★,以维护本质上相通的本国国家ღ◈★、企业或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ღ◈★。

  其他学者对于涉外知识产权进行了定义ღ◈★,有的认为它是涉及外国主体或与外国主体有关的知识产权ღ◈★,由此认为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则指在国际范围内涉及的知识产权ღ◈★,包括专利ღ◈★、商标ღ◈★、著作权等ღ◈★,这些权利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法律保护ღ◈★;此时ღ◈★,涉外知识产权的工作主要涉及跨国知识产权事务ღ◈★,如专利申请ღ◈★、商标注册ღ◈★、著作权登记等ღ◈★,同时需要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和双边协议ღ◈★,还包括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ღ◈★,如知识产权谈判ღ◈★、技术转让ღ◈★、合作研究等ღ◈★,旨在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持ღ◈★。这种描述有一定的道理ღ◈★,但没有归纳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本质特征ღ◈★。有的认为涉外知识产权指涉及外国因素或跨国界的知识产权ღ◈★,与其相关的法治就是涉外知识产权法治ღ◈★;这一界定过于简单ღ◈★、模糊ღ◈★。

  从现存法律及含义来深入探讨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特征时ღ◈★,我们发现ღ◈★,一方面要求有外国连结因素ღ◈★,即涉及与外国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交易ღ◈★、跨境执法或与他国当事人合作等情境ღ◈★;另一方面在本质上ღ◈★,该法治须是本国知识产权法治的核心理念与原则ღ◈★、立法ღ◈★、执法和司法等制度和效果延至外国当事人或他国的行为或状态ღ◈★。这意味着ღ◈★,涉外知识产权法不仅是国家内部法治体系的延伸ღ◈★,更是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相结合的桥梁ღ◈★,其有效性和执行力取决于各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协调与共识ღ◈★。因此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建立与发展ღ◈★,既是全球化时代法律适用的必然趋势ღ◈★,也需要在多国法律体系之间找到平衡ღ◈★,促进国际间的互信与合作ღ◈★。

  从立法角度分析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特征体现在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其域外效力ღ◈★,以及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议的实施ღ◈★;从执法角度分析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特征则集中于本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ღ◈★,并兼顾他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义务履行情况ღ◈★,以寻求共识ღ◈★、互利共赢之结果ღ◈★;从司法角度看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特征主要体现于本国法院对相关争议管辖权的认定ღ◈★,或与他国法院在管辖权方面的分配或处理ღ◈★,尤其是在涉及平行诉讼的案件中ღ◈★,如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主要涉及商标ღ◈★、专利等)ღ◈★、标准必要专利(SEP)争议的管辖权冲突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仲裁等案件的处理等ღ◈★。

  总的来说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特征表现在外国的民商事主体(当事人)在本国从事的知识产权事务ღ◈★,以及本国民商事主体(当事人)在外国或关税区从事的知识产权事务中ღ◈★,但其仍以“本国”为本位ღ◈★。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愈加复杂ღ◈★。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指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ღ◈★,即依照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ღ◈★,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ღ◈★,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ღ◈★;随着知识产权类型的不断增加ღ◈★,地域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ღ◈★,权利人对这些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ღ◈★。[16]它们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了重要影响ღ◈★。

  然而ღ◈★,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特征上表现出显著差异ღ◈★。专利和商标的地域性较强ღ◈★,其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授权国家或地区ღ◈★。著作权因受《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ღ◈★,其地域性正在逐步淡化ღ◈★,甚至可能慢慢消失ღ◈★,因为根据该公约的规定ღ◈★:只要是该公约的缔约方成员ღ◈★,在一个成员国内受保护的作品在所有的成员都自动受到法律保护ღ◈★。截止2024年12月23日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方共有181个国家(States)ღ◈★,而全球大概约有200个国家ღ◈★,且中国ღ◈★、美国ღ◈★、日本ღ◈★、德国ღ◈★、法国ღ◈★、英国ღ◈★、加拿大ღ◈★、澳大利亚等主要创作能力较强的国家均是其成员ღ◈★,未加入的多是最不发达国家等产生作品较少的国家ღ◈★。[17]而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本身就不应该存在地域性的问题ღ◈★:在任何国家ღ◈★,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ღ◈★,比如商业秘密ღ◈★,由于它无需权威机构的确定或注册登记ღ◈★,其权益犹如有形财产ღ◈★,应该在全球得到保护ღ◈★;地理标志通常由该标志所在国的特定官方机构确认ღ◈★,至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ღ◈★,是否需要以权利人申请ღ◈★、确认等相关国际条约等并无要求ღ◈★;如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ღ◈★:关于地理标志ღ◈★,各成员应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法律手段ღ◈★,以阻止ღ◈★:(1) 在指定或展示商品时使用任何手段ღ◈★,表明或暗示所涉商品起源于真实原产地以外的地理区域ღ◈★,从而误导公众对商品地理来源的认识ღ◈★;(2) 构成《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由此与它们相关的法律保护ღ◈★,主要就是这些领域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或适用及相关国家或地区国际条约履约之问题ღ◈★。

  基于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同ღ◈★,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诉讼解决(仲裁后文讨论)中ღ◈★,首先涉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ღ◈★。针对不同类型案件ღ◈★,如确定权利归属ღ◈★、侵权ღ◈★、合同等案件ღ◈★,管辖权的确定方法就不同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的专属管辖规定ღ◈★,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ღ◈★,属于三类专属管辖案件之一ღ◈★;[18]至于侵权纠纷ღ◈★,对专利ღ◈★、商标ღ◈★、植物新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ღ◈★,受地域性的限制ღ◈★,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等均受到一定的制约ღ◈★,即授权国法院的管辖机会更多ღ◈★,即我国法院管辖的机率更大ღ◈★,即使是各方约定情形下也是如此ღ◈★;而对于合同类的纠纷(如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等行为)ღ◈★,约定管辖权可以相对灵活一些ღ◈★。但对于商业秘密ღ◈★、著作权ღ◈★、地理标志等纠纷的诉讼解决可能会复杂一些ღ◈★,它们被确权之后ღ◈★,因为地域性较弱ღ◈★,受到损害后ღ◈★,管辖权的确认可能会灵活ღ◈★、复杂很多ღ◈★。

  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ღ◈★。由于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同ღ◈★,该问题就变得尤为复杂ღ◈★,不同国家在处理不同案件时ღ◈★,可能面对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ღ◈★。就知识产权合同(主要是许可ღ◈★、转让类)纠纷而言ღ◈★,在不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情况下ღ◈★,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的约定是首要的ღ◈★,如果没有约定ღ◈★,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ღ◈★,似无太多困难ღ◈★。但对于侵权案件而言ღ◈★,案件受理法院地国ღ◈★、知识产权权利来源国ღ◈★、知识产权权利被请求保护国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国等这四者是不同国家时ღ◈★,具体法律的适用就可能产生冲突ღ◈★;不过ღ◈★,在实务中ღ◈★,由于法院受理了案件ღ◈★,占据一定的主动权ღ◈★,法院地法中心主义通常占主导地位ღ◈★。例如ღ◈★,外国人(含自然人ღ◈★、法人或其他主体)在中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或商标因依据中国法律而获得就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ღ◈★,如果在中国被侵权(假定一个中国的企业未经权利人同意ღ◈★,在中国实施了专利或商标)ღ◈★,该权利人显然向中国法院起诉ღ◈★,该案件便属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ღ◈★。这种情形相对比较简单(四者实质上就是一个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完全重合)ღ◈★:中国法律是被适用的法律ღ◈★;权利人也不可能在自己本国去起诉中国的这个企业ღ◈★。同样ღ◈★,中国人在外国根据外国的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如果被侵权ღ◈★,也只能到当地的法院去起诉ღ◈★,并适用当地的法律ღ◈★。但是对于商业秘密ღ◈★、地理标志ღ◈★、著作权等地域性特征没有或不够明显的知识产权ღ◈★,与管辖权的确定一样ღ◈★,法律适用等就变得较为复杂ღ◈★。当然ღ◈★,随着技术的发展ღ◈★,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范围日趋广泛ღ◈★,与其相关的许可ღ◈★、禁诉令ღ◈★、反禁诉令及全球许可费率等也日渐成为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中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ღ◈★。

  历史上看ღ◈★,不同主要经济体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采取不同措施ღ◈★,但早期基本上是本国法院受理适用本国法律居多ღ◈★,即法院地法中心主义ღ◈★。例如ღ◈★,美国早期(上世纪80年代之前)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采本国法本位主义政策ღ◈★,常直接适用自己的国内法ღ◈★,而不考虑他国法律适用问题ღ◈★,至多可能会考虑同时适用国内法与某一外国法ღ◈★,而极少见到美国法院适用外国法ღ◈★。然而ღ◈★,随着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注重其本国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ღ◈★,在9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ღ◈★,知识产权作为与经济ღ◈★、贸易ღ◈★、投资密切联系的一种资源在全球流动ღ◈★,跨国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发生ღ◈★,美国也深陷其中ღ◈★,其法院由此也无法避开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ღ◈★,进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分割(理)论”[19]ღ◈★、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来适用美国或外国法ღ◈★。如在1998年的Itar-Tass News Agency v.Russian Kurier,Inc案的审判凸显了这种立场的转变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乔恩.奥.纽曼(Jon O. Newman)法官指出ღ◈★,该案主要涉及国际版权案例中的法律选择及俄罗斯版权法就新闻报纸的记者与新闻报纸的出版者之各自权利之实体含义等问题ღ◈★;具体而言是ღ◈★:版权归属及版权侵权到底该适用哪些法律ღ◈★。[20]此案中ღ◈★,纽曼法官根据“原告是俄罗斯人”等连结因素ღ◈★,借助于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ღ◈★,认定俄罗斯系与作品版权归属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ღ◈★,故俄罗斯版权法为确定涉案作品版权归属的准据法ღ◈★,同时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又依据侵权行为地法原则ღ◈★,判定侵权问题的解决需以美国版权法为涉案版权侵权的准据法ღ◈★。2002年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日本最高法院对Akira Fujimoto v.KKNewlon的审判集中反映了日本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对法律适用问题立场变化ღ◈★。在该案中ღ◈★,东京高等法院及日本最高法院均明确表示首先必须根据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来确定准据法ღ◈★。[21]日本最高法院指出ღ◈★,专利权的地域性指的是不同国家授予的专利仅仅在各授予国境内有效ღ◈★,但这并非意味着无必要根据日本《法例》确定解决双方私人主体之间对于外国专利存在争议问题的准据法ღ◈★。简言之ღ◈★,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并不必然阻碍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选择问题的产生ღ◈★。[22]

  在中国ღ◈★,典型案例如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百诚鞋业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23]ღ◈★、英国邓希尔与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案[24]ღ◈★,以及法国拉科斯特与新加坡企业的商标权争议[25]ღ◈★,均展示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地域性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ღ◈★。[26]这些案例反映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ღ◈★,如何应对冲突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知识产权实践工作ღ◈★,为构建更加公平和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了重要启示ღ◈★。

  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及跨国合作经济飞速发展ღ◈★,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亟需统一规范的解决方案ღ◈★。在目前国内国外所出现的司法实践中ღ◈★,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上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等法律规范仍存在适用范围不统一穿越到兽世不停做免费阅读ღ◈★、措施不兼容等冲突问题ღ◈★,这也导致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相应扩张ღ◈★,而扩张一旦过大则势必是不利于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ღ◈★。推进涉外知识产权法治ღ◈★,离不开清晰认定“涉外”含义与特征ღ◈★,从而使实践中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有法可依ღ◈★。

  根据前文的分析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不仅仅涉及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其实施(含行政执法[27]与司法ღ◈★,更主要集中于司法)ღ◈★,还涉及有关国别区域的法律规范的完善及实施ღ◈★,以及相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ღ◈★、批准和实施等ღ◈★。它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将带来诸多突破ღ◈★,尤其是随着国际条约数量的不断增加及知识产权类型的不断丰富ღ◈★,“地域性”将可能有所弱化ღ◈★,普遍性可能会逐渐增强并得到不断拓展ღ◈★,由此使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研究ღ◈★,特别是在出现争端之后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方面带来变革性的意义ღ◈★,比如在仲裁领域ღ◈★,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已经对知识产权有效性等进行仲裁ღ◈★。随着知识产权私权利更广范围内的被接纳ღ◈★、类型的日益增多ღ◈★,传统知识产权的诸多特征将不断遭遇侵蚀ღ◈★,进而可能与一般财产权特征趋同ღ◈★,进而其含义会不断拓展ღ◈★,由此可能给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带来颠覆性变化ღ◈★。因此ღ◈★,中国提出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及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治是中国在百年不遇变局下的必然反应ღ◈★,是迎合自由贸易园区试验ღ◈★、一带一路建设及我们企业走出去之需求的必然之举ღ◈★,是我国不断通过革命性的实践积累丰富经验ღ◈★,以引领未来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之构建或完善ღ◈★;由此也使得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教育的内容等也需做较大范围的调整ღ◈★,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ღ◈★。

  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发展呈现出高标准保护的明显趋势ღ◈★。近年来ღ◈★,一系列国际协议和区域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ღ◈★。比如ღ◈★,《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强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ღ◈★,强化了跨国合作应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问题ღ◈★;《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涉及了更全面的知识产权规范ღ◈★,强化了版权ღ◈★、专利ღ◈★、商标等方面的国际保护机制ღ◈★,推动了成员国在法律框架ღ◈★、执行标准以及技术创新领域的进一步合作ღ◈★。与此同时ღ◈★,《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则在数字经济框架下融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内容ღ◈★,尤其关注数据流通ღ◈★、电子商务ღ◈★、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ღ◈★,以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ღ◈★。此外ღ◈★,《美墨加协议》(USMCA)在知识产权条款中进一步强化了保护力度ღ◈★,特别是在版权保护ღ◈★、专利改革及商业机密保护等方面ღ◈★,提升了三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对接和合作ღ◈★。

  《中美经贸协议》则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化ღ◈★,提出了更多具体的保护要求ღ◈★,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ღ◈★,提升版权ღ◈★、专利等领域的法律保护水平ღ◈★,促进创新成果的共享和合作ღ◈★。这些国际协议和区域协定不仅增强了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ღ◈★,也推动了跨国企业的创新合作ღ◈★,为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ღ◈★。《中美经贸协议》明确要求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ღ◈★,以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ღ◈★,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ღ◈★。双方承诺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公平性ღ◈★、充分性和有效性ღ◈★,同时保障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在市场准入方面享有公平和平等的待遇ღ◈★。这些举措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ღ◈★,也为各国法治化管理和推动创新发展提供了方向ღ◈★。

  在字里行间逐渐提高保护要求的明显趋势之外ღ◈★,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在多个不同领域也出现了具体内容的变化ღ◈★,这背后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的趋势ღ◈★,也反映了立法者在应对新兴挑战和变革中的思维转型ღ◈★。随着全球化和技术进步ღ◈★,特别是在数字经济ღ◈★、人工智能ღ◈★、生命科学等领域的迅猛发展ღ◈★,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不断变化和升级ღ◈★,立法者的目光逐渐从传统的版权ღ◈★、专利和商标保护ღ◈★,扩展到更复杂和多元的领域ღ◈★。

  在技术领域ღ◈★,涉外知识产权的重心由“重专利保护”向“重技术秘密保护”转变ღ◈★;而在著作权领域ღ◈★,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ღ◈★,对于承载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来讲ღ◈★,传播变得更加便捷ღ◈★,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重心由重视传统“复制权”等经济权利保护规范ღ◈★,向重视“传播权”转变ღ◈★;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则出现了增加新型商标的保护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商标使用的规范等变化ღ◈★,这也是随着法律实践不断修正的结果ღ◈★。[28]

  同时ღ◈★,在传统知识ღ◈★、遗传资源ღ◈★、知识产权公有领域[29]及对发展中国家利益考量等方面自WIPO成立起就引起关注ღ◈★,WIPO也试图通过相关条约ღ◈★,尤其是2000年之后ღ◈★,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所进行的努力众目昭彰ღ◈★。[30]虽然2024年5月之前进展缓慢ღ◈★,但2024年5月24日在WIPO成员方外交大会上取得突破ღ◈★,与会方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ღ◈★、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下称“GRATK条约”)ღ◈★;尽管很艰难ღ◈★,但最终在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坚持和努力下得以通过ღ◈★,间接说明了符合规律和多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条约是任何力量阻挡不了的ღ◈★;当然ღ◈★,如果发达国家不予合作和支持ღ◈★,要达成任何领域的协议也将是非常困难的[31]ღ◈★:各国合作才有未来和希望ღ◈★。还有ღ◈★,隐私权与信息数据库权利扩张之间的冲突ღ◈★、健康权与药品专利利用的障碍ღ◈★、地理标志保护ღ◈★、发展权与专有技术转让的阻滞以及气候变化应对ღ◈★、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与知识产权规范之间的关系ღ◈★,也是当下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所关心的重大内容ღ◈★。

  此外ღ◈★,在现存知识产权法律中仍存在漏洞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权利人滥用权利规定不够充分ღ◈★,目前只有第40条“对协议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之规定涉及该主题——排他性返授ღ◈★、阻止对知识产权效力提出质疑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ღ◈★。而且在司法实践上该条实施起来较为困难ღ◈★,执行力较弱ღ◈★,从而导致其本质上利于权利人ღ◈★,而在具体实施中ღ◈★,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则要求过高ღ◈★,根本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走模仿创新之路ღ◈★。

  另外ღ◈★,在数字经济时代ღ◈★,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规模的数据交换和创新ღ◈★,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ღ◈★。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往往难以适应数据保护ღ◈★、数字产品的版权归属以及算法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权利问题ღ◈★,因此ღ◈★,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和区域性协定(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开始将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其法治框架ღ◈★。这不仅是对新的市场需求的回应穿越到兽世不停做免费阅读ღ◈★,也是立法者在全球经济变革中寻求适应性和前瞻性的表现ღ◈★。

  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变革ღ◈★,既反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多元化和复杂化ღ◈★,也展示了立法者在面对全球经济ღ◈★、技术和社会变革时ღ◈★,如何调整立法视角ღ◈★、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ღ◈★。这种转移不仅有助于提升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与公正ღ◈★,也推动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更好对接与协同发展ღ◈★。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然以“重保护ღ◈★、轻转让”为核心特征ღ◈★,这一趋势不仅没有减弱ღ◈★,反而有加重的倾向ღ◈★。[32]全球知识产权法治体系中保护主义日益强烈的态势ღ◈★,尤其是在国际贸易ღ◈★、技术创新及全球治理的背景下ღ◈★,保护性立场逐步被放大ღ◈★,转让与共享的机制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平衡ღ◈★。同时ღ◈★,私人部门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影响力更加突出ღ◈★,许多重要条约的起草和谈判背后都有跨国企业的推动力量ღ◈★。例如ღ◈★,美国在商业秘密和药品专利的保护和执法方面格外关注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其相关条款涵盖了“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ღ◈★,以及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ღ◈★,反映出大型跨国药企和其他行业巨头对这两方面的高度重视ღ◈★。

  知识产权与公共问题的结合日益紧密ღ◈★,尤其是在环境保护[33]ღ◈★、公共健康等领域ღ◈★,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ღ◈★。随着全球面临气候变化ღ◈★、环境污染ღ◈★、公共卫生危机等紧迫问题ღ◈★,知识产权被越来越多地视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解决公共问题的关键因素ღ◈★。在环境保护方面ღ◈★,绿色技术的创新和推广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ღ◈★。例如ღ◈★,涉及清洁能源ღ◈★、节能减排等领域的技术创新ღ◈★,往往依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形式进行激励ღ◈★,确保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ღ◈★。这一过程中ღ◈★,如何平衡技术保护和公众利益ღ◈★,避免知识产权成为限制技术普及和创新扩展的障碍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ღ◈★。

  与此同时ღ◈★,知识产权与创新政策的关联性进一步加强ღ◈★,各国逐步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工具ღ◈★。为了鼓励技术进步和创新ღ◈★,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在激励和保护创新中的核心作用ღ◈★。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专利法ღ◈★、版权法等ღ◈★,给予创新者更多的法律保障ღ◈★,以确保他们能够从创新中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回报ღ◈★。例如ღ◈★,在信息技术ღ◈★、人工智能ღ◈★、生物医药等领域ღ◈★,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吸引投资ღ◈★、促进技术研发和商业化的重要条件ღ◈★。

  截至2023年底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ღ◈★,共受理涉外当事人案件共1678件(审结1198件)ღ◈★,涉港澳台案件达256件ღ◈★;两类案件共1934件ღ◈★,占所有案件总量的10.2%ღ◈★。[34]此外ღ◈★,根据《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年度报告(2022)》的不完全统计ღ◈★,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裁判的商事案件中近15%涉及知识产权因素ღ◈★;2018-2022年间ღ◈★,贸仲受理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近500件ღ◈★,所涉争议金额近200亿元人民币ღ◈★,其中不少案件具有重大影响ღ◈★;2022至2023年ღ◈★,贸仲受理的涉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量为215件ღ◈★,所涉争议金额近30亿[35]元ღ◈★,涉及来自美国ღ◈★、我国香港特区ღ◈★、意大利ღ◈★、日本ღ◈★、加拿大ღ◈★、新加坡ღ◈★、法国ღ◈★、韩国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ღ◈★。这些数据反映了中国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地位ღ◈★,也显示出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争议日益增多的趋势ღ◈★。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ღ◈★,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适用法律上有以下原则ღ◈★:第一ღ◈★,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ღ◈★;[36]第二ღ◈★,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ღ◈★,若未选择ღ◈★,则适用合同的相关规定ღ◈★;[37]第三ღ◈★,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ღ◈★,但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ღ◈★。[38]这些原则为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ღ◈★。

  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ღ◈★,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方式的多样性依然是重要议题ღ◈★。例如ღ◈★,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中ღ◈★,平行诉讼ღ◈★、禁诉令以及全球许可费率的确定成为热点问题ღ◈★。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主要集中在权利有效性争议ღ◈★、合同争议ღ◈★、侵权行为争议以及因知识产权滥用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和垄断纠纷等方面ღ◈★。这些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ღ◈★,包括诉讼ღ◈★、仲裁和调解等ღ◈★。其中ღ◈★,合同纠纷往往通过仲裁处理ღ◈★,而侵权纠纷和竞争纠纷更多依赖司法诉讼ღ◈★。近年来ღ◈★,仲裁作为一种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ღ◈★,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ღ◈★。例如ღ◈★,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在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中采用仲裁ღ◈★,美国和欧盟已开展相关实践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适用形成了挑战ღ◈★。

  在立法尝试方面ღ◈★,目前有关国家主要在国内软法层面进行了探索ღ◈★,多从国际私法角度ღ◈★,就规范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努力ღ◈★,已取得了重要进展ღ◈★。例如ღ◈★,美国法律协会于2007年发布了《知识产权ღ◈★:跨国纠纷管辖权ღ◈★、法律选择及法院裁决原则》ღ◈★。随后ღ◈★,2010年日本和韩国的国际私法学会联合提出了《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原则》(简称《日韩原则》)ღ◈★,而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工作组在2011年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原则》ღ◈★。这三部文件虽各有侧重ღ◈★,但在明确区分“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以及界定“被请求保护地”的方法上ღ◈★,均体现了“分割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思想ღ◈★。其中ღ◈★,“被请求保护地”的定义存在多种解释ღ◈★。一方面ღ◈★,它可以指法院地法律ღ◈★,也可以指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ღ◈★;另一方面ღ◈★,它与“市场中心”(market-oriented)途径并行ღ◈★,可能指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ღ◈★,并且原告寻求保护的当地市场[39]ღ◈★。针对注册类知识产权ღ◈★,如专利和商标ღ◈★,这些规则通常直接规定适用“注册地法律”ღ◈★,而对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则倾向于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ღ◈★。

  通过这些国际实践与立法尝试ღ◈★,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多元化ღ◈★,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公平的法律框架ღ◈★。这些制度化和多元化的尝试不仅有助于降低跨境纠纷的解决成本ღ◈★,也能够更好地平衡各国ღ◈★、各地区的利益ღ◈★,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共享与创新合作ღ◈★。在此过程中ღ◈★,立法者和司法机构逐步认识到ღ◈★,单一的保护主义已无法应对当今全球化经济和技术变革的复杂需求ღ◈★,反而需要更多的灵活性ღ◈★、包容性和多元性来解决日益复杂的跨境知识产权问题ღ◈★。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和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ღ◈★,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要素ღ◈★,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愈加复杂ღ◈★,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ღ◈★。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ღ◈★,特别是在专利ღ◈★、著作权ღ◈★、商标等领域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ღ◈★,但面对人工智能ღ◈★、大数据ღ◈★、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崛起ღ◈★,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显现出适应性不足的问题ღ◈★。同时ღ◈★,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差异性导致了跨国侵权行为的频发ღ◈★,亟需建立更加协调和有效的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框架ღ◈★。向内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ღ◈★,向外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ღ◈★,有助于加强全球协作ღ◈★、减少法律冲突ღ◈★、促进公平竞争ღ◈★,并为全球创新提供更加稳定ღ◈★、公正的法律保障ღ◈★。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涉外规范ღ◈★,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领域ღ◈★,有效实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首先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ღ◈★,需要强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ღ◈★,构建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ღ◈★,以应对国际竞争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高标准要求ღ◈★。其次ღ◈★,在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中ღ◈★,应借鉴西方国家私人部门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经验ღ◈★,注重发挥商事主体的作用ღ◈★,形成企业与政府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机制ღ◈★。再次ღ◈★,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知识产权适用条款根据发展的需要以法律修改或司法解释的方式ღ◈★,做出适当调整ღ◈★;如对于第48条的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的解决ღ◈★,可以适当灵活地变通ღ◈★,而非那么刚性ღ◈★。在相关法律中ღ◈★,明确域外效力或域外管辖权的法律规定ღ◈★,避免他国滥用长臂管辖对我国企业和公民的不当影响ღ◈★。

  其次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方面的法律制度ღ◈★,高效服务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产业发展ღ◈★。在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制度领域ღ◈★,由于司法审判是展示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窗口ღ◈★,我国应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ღ◈★,确保国内外当事人享有相同的司法待遇ღ◈★;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程序友好性ღ◈★,以增强司法公正的获得感ღ◈★;通过积极履行国际义务ღ◈★、提高诉讼便利性等措施ღ◈★,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诚信和担当ღ◈★。在仲裁领域ღ◈★,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该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ღ◈★,如对于知识产权确权事宜ღ◈★,基于其私法属性ღ◈★,允许当事人约定该方面的可仲裁性ღ◈★,以扩大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仲裁的吸引力ღ◈★。再次ღ◈★,要充分发挥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优势ღ◈★;在“和为贵”“和气生财”等文化语境下ღ◈★,调解作为一种更为温和的争端解决方式ღ◈★,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ღ◈★;我国已经签署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ღ◈★,2018年通过)ღ◈★,其生效和实施是迟早的问题ღ◈★,我们现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应率先尝试ღ◈★。

  最后ღ◈★, 有效实施现有合理规范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ღ◈★,应注重落实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ღ◈★,以有效实施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ღ◈★。例如ღ◈★,根据《对外贸易法》(2022年修正)第30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ღ◈★、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ღ◈★,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ღ◈★、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ღ◈★、协定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第28条(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ღ◈★。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ღ◈★,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ღ◈★、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规定ღ◈★,我国可以对未给予我国法人或个人公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采取必要的贸易措施ღ◈★,前者类似于美国的“特殊301调查”ღ◈★,后者类似于美国的“337条款”ღ◈★;我国是在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改时写进去的ღ◈★,但到目前为止ღ◈★,均尚无一例ღ◈★。这说明ღ◈★,借鉴他人的法律规范较为容易ღ◈★,但如何实施及本地化是更为现实的问题ღ◈★:如果借鉴移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ღ◈★,其意义是十分有限的ღ◈★。理论上ღ◈★,上述措施或规范既可以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ღ◈★,也能够对外展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威慑力ღ◈★。再如ღ◈★,我国《刑法》第8条和第9条已对特定情况下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ღ◈★,这为我国应对域外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ღ◈★,关键在于更为有效地实施此类规范ღ◈★。

  第一ღ◈★,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权益ღ◈★。在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ღ◈★,应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权益ღ◈★。通过提供适当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ღ◈★,促进知识产权分享或转让的具体落实ღ◈★,使发展中国家能够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获益ღ◈★。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ღ◈★、基因资源和公共健康等领域ღ◈★,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应进一步平衡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ღ◈★。此外ღ◈★,加强商业秘密的国际协调ღ◈★,对于构建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环境具有重要意义ღ◈★。

  第二ღ◈★,强调知识产权运用ღ◈★,促进技术转让与扩散ღ◈★。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运用能力ღ◈★,而非单纯的保护ღ◈★。TRIPS协议等国际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和原则ღ◈★,应加快推动其在技术转让和扩散中的具体实践ღ◈★。同时ღ◈★,生物多样性条约ღ◈★、海洋法公约等国际规范的内容需要在国际合作中更广泛地落实ღ◈★,以实现知识产权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统一ღ◈★。

  第三ღ◈★,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ღ◈★,兼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完善ღ◈★。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ღ◈★,也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重要手段ღ◈★。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ღ◈★,帮助沿线发展中国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必然要求ღ◈★,也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ღ◈★。同时ღ◈★,为落后国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ღ◈★,有助于增强国际合作的稳定性和互信ღ◈★。

  第四ღ◈★,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ღ◈★。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ღ◈★,应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ღ◈★。一方面ღ◈★,要履行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ღ◈★;另一方面ღ◈★,也要使本国的法律实践对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修订和实施产生积极影响ღ◈★。这种互动可以帮助中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ღ◈★,同时促进国际规则的公平性和合理性ღ◈★。

  第五ღ◈★,增强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ღ◈★。通过加强对外宣传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突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实践的普遍价值或意义ღ◈★,是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ღ◈★。外宣中应避免过多强调“中国特色”ღ◈★,而是通过展示实践成果ღ◈★,将“中国的”实质上塑造为“世界的”ღ◈★。这不仅能够增加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造法过程中的话语权ღ◈★,还能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感ღ◈★。

  我国企业走出去已经是不可阻挡之趋势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且我们多数出海企业投资所在地或贸易对象国多为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ღ◈★,尤其是一带一路参与的国家ღ◈★,85%以上为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ღ◈★,它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显然会对我国企业或国家利益构成重大伤害ღ◈★。我们可以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成功经验借助我们涉外法治人才的力量ღ◈★,将其推广到这些国家ღ◈★,既有助于它们自身的制度完善ღ◈★,又能保护中国公民ღ◈★、企业和国家利益ღ◈★。这也是我们在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当中的应有之义和责任ღ◈★。当然ღ◈★,这种任务的完成ღ◈★,必然离不开广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贡献ღ◈★。

  涉外知识产权法治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ღ◈★;它已经改变了我们对传统“涉外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认知ღ◈★,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国内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ღ◈★,还涉及国别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条约等ღ◈★;它不仅要服务于我们国内的需要ღ◈★,还服务于我们走出的海外民商事主体经济利益实现的需要ღ◈★。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工具ღ◈★;其制度与政策和政治的关系密不可分ღ◈★,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实现其战略目标的重要依赖ღ◈★。

  在当前国际局势中ღ◈★,美国面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ღ◈★,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试图遏制中国的发展ღ◈★;而且ღ◈★,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体现了美国主导下的政治操纵ღ◈★,更是发达国家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ღ◈★。这些均是当下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中面对的现实问题ღ◈★。现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重保护轻转让”的趋势仍会加强ღ◈★,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趋势仍会延续ღ◈★,它们可能会抑制技术的使用ღ◈★、传播和创新发展ღ◈★,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和科技竞争力ღ◈★,最终影响其融入全球市场的能力和发展前景ღ◈★。如何在这一格局下制定更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ღ◈★,是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ღ◈★。

  在这样的格局下ღ◈★,中国及中国的民商事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知识产权诉求如何更好地体现在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ღ◈★,成为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ღ◈★;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建设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ღ◈★。通过推动涉外法治建设和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ღ◈★,中国能够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ღ◈★。通过外宣工作及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验推广ღ◈★,将“中国的”实践转化为“世界的”经验及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或完善的重要参考ღ◈★,让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话语权不断提升ღ◈★,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更公平ღ◈★、更包容的方向发展ღ◈★,以应对当前发达国家在双边和多边场景中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ღ◈★,也必将有利于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的建设和完善ღ◈★。

  【1】由于中国没有统一的成文《知识产权法》ღ◈★,只有单行的知识产权法ღ◈★,如《专利法》《商标法》等ღ◈★,故“涉外知识产权”更多是学术与政策层面的用语ღ◈★;同时涉外的单行知识产权法如涉外专利法ღ◈★、涉外商标法等也会被大量使用ღ◈★。该词在中国期刊网上最早出现于1994年傅志耕的“试论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商务研究》1994年第1期)ღ◈★,最近一篇是景明浩所作的“中韩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比较研究”(《东疆学刊》2024年第4期)ღ◈★;至于涉外的单行知识产权法ღ◈★,专利领域ღ◈★,最早见于1991年包冠乾所著“中国涉外专利代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探讨”(《知识产权》1991年第3期)ღ◈★;著作权领域ღ◈★,最早见于1992年丁晓庆的“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评论》1992年底期)ღ◈★;商标领域ღ◈★,最早见于1993年“历史上一起涉外商标纠纷案”(《浙江档案》1993年第4期) 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修正)第一条规定ღ◈★: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ღ◈★:(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ღ◈★、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无国籍人ღ◈★;(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境外ღ◈★,独立的关税区关境(海关边境)之外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2023报告注意区分ღ◈★,将案件可以分为涉外ღ◈★、涉港澳台案件等ღ◈★。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89条规定ღ◈★,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ღ◈★: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ღ◈★,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ღ◈★,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ღ◈★。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ღ◈★,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规定ღ◈★: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ღ◈★,参照适用本规定ღ◈★。

  【8】参见阮开欣ღ◈★:“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的地域限制——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冲突为切入点”ღ◈★,《清华法学》ღ◈★,2023年第2期ღ◈★。

  【9】单晓光ღ◈★:“中美贸易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ღ◈★,《人民论坛·学术前沿》ღ◈★,2018年第17期ღ◈★。

  【11】相关详细论述参见马忠法ღ◈★:“百年变局下涉外法治中‘涉外’的法理解读”ღ◈★,《政法论丛》ღ◈★,2023年第一期ღ◈★。

  【1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ღ◈★: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ღ◈★,(2013)沪一中民认(外仲)字第2号

  【13】最高人民法院ღ◈★:《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ღ◈★,法发〔2016〕24号

  【14】“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展讯公司)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0号

  【16】参见肖玲ღ◈★:“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原则”ღ◈★,《法学论坛》ღ◈★,1995年第3期ღ◈★。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ღ◈★、解散ღ◈★、清算ღ◈★,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ღ◈★;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ღ◈★、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ღ◈★。

  【19】分割论是涉外民商事领域关于法律适用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ღ◈★,即主张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ღ◈★,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ღ◈★;在涉外民商领域某一复杂的法律关系中ღ◈★,针对合同ღ◈★、侵权ღ◈★、婚姻ღ◈★、继承等ღ◈★,应该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ღ◈★。即使是针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问题ღ◈★,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ღ◈★;比如ღ◈★,在一份涉外合同中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可能适用合同缔结地的法律ღ◈★,而合同的履行则可能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ღ◈★。该理论强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分类ღ◈★,以便更准确和更公正地适用法律ღ◈★,有助于更精确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但需要注意ღ◈★,分割论并非一种独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ღ◈★,只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理论而已ღ◈★。在具体实践中ღ◈★,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ღ◈★。

  【22】相关分析也可以参见王承志ღ◈★:“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ღ◈★,《法学评论》ღ◈★, 2012年第1期ღ◈★。

  【24】该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ღ◈★、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被告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败诉ღ◈★;被告不服上诉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ღ◈★。具体分析参见“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与A1fred Dunhi1l 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ღ◈★,英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ღ◈★。

  【26】参见王承志ღ◈★:“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ღ◈★,《法学评论》ღ◈★, 2012年第1期ღ◈★。

  【28】相关详细论述参见马忠法ღ◈★:“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及中国应对”ღ◈★,《经贸法律评论》ღ◈★,2024年第三期ღ◈★。

  【32】相关详细论述参见马忠法ღ◈★:“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及中国应对”ღ◈★,《经贸法律评论》ღ◈★,2024年第三期ღ◈★。

  【35】参见王煜ღ◈★:“仲裁以其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契合性备受推崇” ღ◈★,《中国贸易报》ღ◈★,2023年4月25日穿越到兽世不停做免费阅读ღ◈★。

  【39】具体分析参见黄志慧ღ◈★:“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检视与完善”ღ◈★,《法商研究》ღ◈★,2020年第5期ღ◈★;何艳:《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的新发展——述评及启示》,《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ღ◈★;袁修远ღ◈★:“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及完善”ღ◈★,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8)ღ◈★。

  【6】马忠法ღ◈★:“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及中国应对”ღ◈★,《经贸法律评论》ღ◈★,2024年第3期ღ◈★;

  【7】阮开欣ღ◈★:“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的地域限制——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冲突为切入点”ღ◈★,《清华法学》ღ◈★,2023年第2期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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